2010年6月3日 星期四

公告-田家炳大樓101室共同實驗室管理辦法

光電科技專題共同實驗室(以下簡稱為本實驗室)管理辦法,係以中央研究院應用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為RCAS)之安全衛生政策與規章為準則,考量本實驗室之特殊性及多元性加以衍生定義之,旨在確保進入本實驗室內人員之人身安全與本實驗室內資源之最佳化利用;以下內容所提之相關實驗規定與使用細則,由本實驗室相關管理人員依所屬權責制定並公佈之。共用儀器僅限張仕欣老師的SPM,林時彥老師的MBE及湯朝暉老師的AFM(但MT200非共同儀器)。

第一條 實驗室開放範圍
1. 本實驗室除開放給RCAS員工操作或服務外,另開放1/3時段(上班時間)給已通過資格審定之交大光電系師生使用(包含委託管理者服務)。
2. 使用時段採預約制。欲使用之人員必須在至少一個月之前對各系統聯絡人(*)提出申請。經與管理者討論後,方能進行實驗。

第二條 使用人員權限
1. 本實驗室依個別核心設施特性不同,將使用人員權限分為一、二兩級。
2. 第一級權限包含系統維護、系統操作、系統訓練教育、夜間/假日操作以及協助其他需要使用該系統之相關人員操作。
3. 第二級權限僅限於系統操作。如需在特殊時段進行實驗,則必須至少要有一位第一級權限之人員全程參與。
4. 開放之權限,由該系統管理者依實際情況斟酌決定。

第三條 人員管理
1. 本實驗室僅開放給RCAS員工與交大光電系但需經RCAS認可之學生與相關人士使用。
2. 欲進入本實驗室使用設備或進行實驗者,需先通過RCAS之工安相關規定,再經過本實驗室訓練合格取得相關權限後,始得進入本實驗室進行實驗。實驗室訓練課程由各核心設施管理者訂定之。
3. 取得本實驗室使用資格後之人員,日後進入本實驗室,須嚴格遵守本實驗室所有規定,並聽從管理人員之指導,切勿擅自使用任何實驗設備,違者將交由實驗室負責人或工安人員依情節輕重進行量處。

第四條 收費標準
1. 操作或委託管理者服務期間,其所需耗材之費用或處理試片相關工具由提出操作之實驗室負責。
2. 如委託管理者代為操作,則再酌收操作費用,每小時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3. 付款方式由委託實驗室與管理者雙方協商,原則以耗材方式報出。
4. 如為雙方合作所委託之操作,則免付操作費用。

第五條 工安管理
1. 進入本實驗室進行實驗之人員務必穿著防護衣物或器具並配戴識別證。
2. 從事實驗之人員必須先將所欲進行的實驗內容交付本實驗室負責人,經許可後始得進行相關實驗。
3. 凡攜帶樣品、藥品、氣體或實驗設備進入本實驗室前,須先通知本實驗室負責人員,並填寫相關表單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予本實驗室負責人員檢閱後始得進入,並依管理人員指示擺放至適當地點或處置;未經許可,不得任意攜出本實驗室之物品。
4. 請依標準操作程序使用本實驗室設備並詳實登記使用狀況。
5. 任何危害物,須依RCAS規定標示與存放。
6. 有任何與實驗相關之健康問題需立即通知管理員與實驗室負責人。
7. 本實驗室為P1級,嚴禁攜入任何BSL1以外之感染性物品。凡攜帶生物樣品進入本實驗室前,須先通知本實驗室負責人員,並填寫相關表單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予本實驗室負責人員檢閱後始得攜入,依管理人員指示標示感染性物質警告標誌,並擺放至適當地點或處置。
8. 凡於實驗進行中所產生之任何廢棄物,都須依RCAS廢棄物處理規定辦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使用防止洩漏之容器盛裝儲存。此類廢棄物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
9. 尖銳物品與廢棄物須依管理員指定安全容器存放
10. 使用高壓破菌機請穿戴N95口罩與相關防護衣。
11. 如發現實驗室有任何異常狀況發生,應立即通知本實驗室管理人員與負責人,並詳實填寫紀錄原因及過程。

第六條 資源管理
1. 所有本實驗室之資源由相關管理人員依權限管理,使用者未經實驗室負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非自行購買之物品進行實驗。
2. 所有本實驗室之使用者於使用藥品或實驗設備時,均需依本實驗室相關規定填寫相關紀錄表單。
3. 所有本實驗室之使用者須於使用完畢後清理所使用過之儀器與設備,並歸定位,以維持良好之作業環境。
4. 所有員工或學生於離職或畢業時,需告知本實驗室管理人,並於離職或畢業前清除個人使用之藥品與相關實驗設備。
5. 所有本實驗室之使用者對於本實驗室之所有資源不得任意浪費或毀損,若有浪費或毀損之不當情節發生,違者將進行懲處或要求賠償。

(*)各系統聯絡人:
SPM實驗室:劉安鈞先生(lajryah@gate.sinica.edu.tw)
MBE實驗室:陳書涵博士(athuda@gate.sinica.edu.tw)
AFM實驗室:柯賢貞小姐(chsienchenko@gmail.com)


所有進入本實驗室之人員皆須遵守以上所有規定,違者將依RCAS有關規定,及實際發生事件之情節輕重,進行懲處;已通過審核者需遵守未來任何增修條文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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